集资、合作建房的定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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