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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程序性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7

 
(1)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首先制订计划,公布条件,审定资格,填写集资花名册,按规定时间一次性收缴集资款,并全额存人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因其他原因引起交款时间不一致的,造成利息差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2)集资人应向单位填写集资建房申请书,单位与集资人共同订立建房合同。合同书的具体内容包括:集资款的缴交数额,集资款的处理方式,产权处置,双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3)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市房改办递交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申请报告、职工集资花名册、银行交款进账单,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实,市房改办审批后出具集资建房认定书。
 
(4)凭市房改办出具的集资建房认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计划和税费减免手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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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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