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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屋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当负什么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10

基本案情介绍:
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所附的房屋平面图纸明确规定了房屋套型和室内设计。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房款,等待房地产公司在房屋竣工后向刘某交付房屋。但是,刘某在接到房地产公司的通知前去收房时,发现在房屋套型和室内设计上,所交付的房屋与合同附件所约定有很大差异。经过仔细询问刘某才得知,在房屋的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房地产公司改变了房屋套开型和室内设计,还将上一层厕所排污管从刘某所购房屋主卧室厕所的天花板下穿窗而出,致使刘某的房屋厕所的排污管不能从下层穿过,必须将厕所地基抬高,以便排污管从地面穿出。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刘某的购买本意相去甚远,刘某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的行为构成违约。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所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你们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你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房地产公司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但是,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房屋套型和室内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合同附件中房屋平面图纸所规定的内容,属于根本性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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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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