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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降价,购房者能否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退房或补足差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商品房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不能单独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除非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
商品房的销售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真实意愿达成合意,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而商品房的涨跌是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市场的变化决定对商品房涨价销售还是降价销售的自主行为。二者并无直接联系。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要求退房或者补充差价的要求应当遵照合同的具体约定。
1.已购房者要求退房的行为属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下降,购房者即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购房者可以此退房。
至于有的购房者认为开发商降价销售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那么假如房价上涨,是否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卖高价也是符合《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呢?
2.已购房者要求商品房降价以后补足差价的请求同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格发生下跌以后,卖方将无条件补足差价,并且约定了确定差价数额的方式,那么,购房者在商品房发生降价以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补足差价。
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应约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曾另外做出书面承诺,或者购房者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商曾作过口头承诺,保证商品房在一定期限内绝不降价或者如果发生降价即退房或补足差价,则购房者可以主张相应权利。
当然,不少开发商担心购房者“闹事”影响公司形象和以后楼盘的销售,对已购房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也是开发商的自主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完全可以的。
此外,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注意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而购房者也要考虑如何更理性地投资,更准确地判断和承受风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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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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