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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设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1

消防安全与经济建设紧密相连,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火灾不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保障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国家主席第四号令)第十条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从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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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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