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商品房 > 开发商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预审的依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在实践中,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是依据2004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进行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且需提请房地产投资者关注的是,目前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建设项目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建设项目亦不得开工建设。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闲置土地

下一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和权限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