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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具体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通过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来完成。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实践中,由于各地方政府关于招投标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某个具体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采取哪一种形式,建议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以免与当地的操作规定产生冲突,进而影响《施工许可证》的领取和项目建设进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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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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