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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投标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享有权利,招标人作为交易的一方,必须具有这种能力,才能邀请若干有条件的竞争者即投标人为了争取得到项目而进行竞争(主体条件);
(二)要有可以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要有可以进行交易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交易;如果没有可以实际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说不能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就不会形成合法的招标人(项目条件);
(三)要落实资金来源,是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是否具有合格的招标项目,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有资金才有招标项目,没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就可能是一个虚拟的项目,或者是招致许多纠纷的项目,从交易安全考虑,这样的项目是不应被法律所认可的。实际上这也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资金不落实,招标纠纷多,或者招标后项目难以实施的情况而作出的一项规定,应当根据这项规定衡量招标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资金条件)。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先行审批条件)。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还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实施办法》。因此,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进一步考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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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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