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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标底的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因此,法律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而且,设有标底的,标底并不是中标的依据,只是一个参考,即不是与标底相符的投标就一定能够中标。实践当中,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价格往往是投保人能否中标的一个重要条件。所以,要科学、严谨地编制标底,一般应注意: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此外,一定要注意对标底保密,否则,极有可能因泄密而影响中标结果,进而导致中标无效。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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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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