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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房地产并购及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对于欲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提供方来说,面对已经取得土地开发权的潜在合作方,需要根据对方的条件、资质、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采用资产并购方式还是股权并购方式,是采用法人型合作开发模式还是合伙联营型的合作开发模式。一般来说,资金提供方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问题:
(一)如对方本身是一家项目公司,并且除该地块外别无其他开发项目,则采用股权并购模式比较好,因为这种操作模式最为简便,无需变更各种开发手续。
(二)如对方并非单纯的项目公司而是还有其他开发项目,则可考虑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组建项目公司的法人型联营模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公司名下,与对方其他财产和项目实现风险隔离,不会由于对方的其他债务而直接影响合作项目开发,投资方法律风险相对较小。
采取以上两种方式时,在可能的前提下,资金提供方可以尽量争取取得项目公司的控股地位,以便于控制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同时也可以在财务上实现合并报表。
(三)如决定合伙型联营模式,则必须办理合建报批手续,对土地使用权作变更登记。
(四)资产收购模式也是房地产项目运作中一种较为成熟的通用模式,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各项报建手续等方面的主体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复杂。各方需要在充分权衡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采用。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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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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