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家庭 > 离婚房产分割 >

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7

一、什么是公房承租权?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二、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分为三大类:

(一)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双方婚前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是如何分割

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三)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双方均主张的处理方式: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以上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中关于公房承租权离婚如何分割的内容,至于具体的如何分割还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如果您觉得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您的情况寻找解决办法。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农村房产离婚怎么分?

下一篇: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