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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房产如何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7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1、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4、 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1、-3、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因房产在生活中是比较复杂的,在具体分割时离婚的双方的争议往往比较大,这时候就要看谁提交的证据对自己最有利了,关于证据的收集,可以咨询律师,以他们的办案经验会很容易判断出怎么做对你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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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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