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家庭 > 离婚 >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4

一、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在民事案件中,无论什么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都是要受理。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要判决离婚则是法院对于实体的审查,与受理无关。接下来就是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概括,并结合离婚诉讼中所要涉及的原因进行阐述,主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并且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与原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是在离婚诉讼的大前提下,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总结出的诉讼离婚的受理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也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上述所罗列的那些应当符合受理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欠缺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如:案件本应属于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就超出了案件的管辖范围、或者是原告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一人不符合原告的资格,这些条件下,法院也是不予以受理的。接下来就是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比较特殊的几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以受理。

通过上文的讲述,可以对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法院不予受理,这两个问题有了初步的理解。这是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只有在法院受理的前提下,才会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来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为您的诉讼离婚的第一阶段做好准备,避免浪费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

分享到:

上一篇: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可以离婚吗?

下一篇: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都有哪些,不能生育能否离婚?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