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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4

一、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该现役军人的范围。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该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不是军人配偶的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军婚保护的特殊规定。

3、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如果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并非只要军人不同意,配偶一方就不能离婚,当军人有重大过错时,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仍可离婚。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由法院来决定,而法院的标准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也无效,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就算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也不准离婚。

以上就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两个问题的相关回答,实际上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十分到位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既保护到军人的利益,也为非军人配偶的利益做了保护,而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虽看似简单,但实际生活中究竟何为感情破裂也有着不同的情形,因此您若遇到此类事情建议咨询相关律师,来获取专业的法律援助,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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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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