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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对夫妻感情的影响,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是什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4

一.同性恋对夫妻感情的影响

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的原则性标准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它包含着三层意思:一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要破裂或可能破裂;二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采用列举法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夫妻感情有无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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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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