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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居外地,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我与丈夫李某某2009年结婚后为顺应潮流先后离开农村老家到大城市打工,久而久之,我们两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后来就长期居住在各自打工的城市。长期的分居使两人的感情日渐淡薄,所以我们经商议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出现了分歧,因此我决定诉讼离婚,但我们两人全都不在老家居住,请问我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核心内容:两人外出打工,经常性居住在外地,如果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你们夫妻都不在原籍居住,且离开原籍均1年以上,且双方都在各自居住的城市长期定居,则可以将两人现居住地认为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你起诉可以到你丈夫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也就是你丈夫现在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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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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