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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离婚时是否分割分居财产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

它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是在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

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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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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