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婚姻家庭 > 离婚后财产分割 >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单位的房款补贴如何处理?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18

一、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专属个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指定一方继承,赠与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其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离婚时单位的房款补贴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民事政策的意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劳动所得的收入”对于单位职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资外,还应包括各类奖金、补贴、单位分发赠与的实物等福利及八小时以外的劳动收入,当然也包括单位为职工购房所给的补贴。因此,处理离婚时,不仅要对夫妻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价进行分割,还需要对差额补贴部分进行平等分配。

例如:一对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单位职工,妻子是司法部门职工,2003年,妻子所在单位向职工出售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单位补贴30万元,夫妻俩出资40万元购得此房,后因妻子单位支付了巨额购房补贴,每年奖金就少了,基本不发奖金,而丈夫单位未行房补,奖金可观,成为夫妻储蓄的主要来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购房款的一半20万元,男方因未对单位补贴30万元进行分割而提出上诉,显然上诉是有理由的,女方单位给的购房补贴与男方单位发的奖金是同一属性的,理应一视同仁。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单位的房款补贴如何处理”问题的介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归属比较明确,但却对养老金,公积金等类似的补贴福利等不太清楚。其实当您存在以上困惑时,可以通过浏览网站、阅览相关书籍的方式进行了解。必要时,还可以寻求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助,让他们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

分享到:

上一篇:审理离婚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原则是什么?

下一篇: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此经营权分割方式有哪些?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