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补签协议不能撇开中介不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6
李先生欲买放盘于某中介公司的房屋。经协商,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5万元,买方签署合同一个月后支付首期款给业主,同时支付6000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业主收到首期款后交楼给买方。签署合同后李先生支付了5000元定金给业主。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而未及时支付首期款给业主。李先生主动联系业主协商关于延迟支付首期款的问题,经协商,李先生与业主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的交易日期延后两个月。但李先生和业主均未将签署补充协议一事告知中介公司。
由于李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催款通知书。李先生与中介公司沟通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市房地产中介所求助。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同意李先生延后支付中介代理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个案分析
本案例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不能够按约定履行合同,在未知会中介公司的情况下与卖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是三方协议,买卖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补充协议》仅对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补充和修改,并未征求中介公司的意见,也没有对与中介公司相关的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因此该补充协议的条款对中介公司不具约束力,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专家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署合同。合同签署后,如需要对部分或全部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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