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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过户新房主蒙受损失 律师提醒要明确房屋性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0

    房产交易中的纠纷很多。北京房地产律师提醒:购房无小事,交易需谨慎。
 
    虽然已付钱买了房子,但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新房主仍会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日前,家住泰宁花园铁路小区的住户肖先生给晚报热线打来电话,说他与谢某当年做房屋交易时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谢某要撤回合同,让他还回房屋,他不知该怎样维权。
 
    肖先生说,他在泰宁花园铁路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是原房主谢某委托他的女儿和女婿出售这套房产,在经谢某授权的情况下,他于2006年与谢某的女儿、女婿以十三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有一条规定,若一方撕毁合同就要给另一方三万元赔偿),当时这套房子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是铁路职工的房子,没办法过户。肖先生心想,他手上拿着原房主的委托协议书、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房产户主名仍为谢某)足以证明该房产是属于自己的。但现已事隔八年,谢某的女儿和女婿突然要撤回合同,说给肖先生三万元的赔偿,让肖先生把房子退还给他们。
 
    针对此事,笔者咨询了省法律援助中心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登记为主。同时,肖先生与谢某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谢某的房屋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属于小产权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原房主,但肖先生与谢某签订的协议是可以解除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返还当时给付的钱款和支付违约金,并且可以对其损失主张赔偿。同时,北京房产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活动中,一定要明确房屋性质,了解房屋买卖所需的证件等,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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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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