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谈出卖人隐瞒房屋历史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7-21

  案件回顾:

  2013年8月,朱孟宪向王元周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交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元周夫妇将上述二手房房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朱孟宪。2013年10月,朱孟宪支付了全部房款。第二天,邻居一位大妈悄悄告诉朱孟宪,这套房子在2009年发生过命案,王元周夫妇的儿子将一名到他家做客的14岁小女孩杀害并碎尸。朱孟宪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为此朱孟宪多次找王元周夫妇商量退房事宜,结果均遭到拒绝,为此,在咨询房产律师靳双权后,按照靳双权律师的指导以王元周夫妇欺诈为由,将王元周夫妇起诉至法庭,请求撤销其与王元周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王元周夫妇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朱孟宪在房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旧事重提揭人伤疤,并以此为借口要求退房,实属极不合乎情理。其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付给了朱孟宪,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元周夫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最后判决撤销朱孟宪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朱孟宪向王元周夫妇退房,王元周夫妇向朱孟宪退款。

  房产靳双权律师评析:

  买卖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前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凶杀碎尸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王元周夫妇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朱孟宪告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碎尸事件的事实。

  本案中,由于王元周夫妇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就构成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朱孟宪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朱孟宪订立合同时没有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房屋买卖中也必须恪守这一原则,出卖人对房屋的各项真实情况,尤其是可能对购房人作出购买房屋决定发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要如实告知,这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附随义务,一旦违反,则很有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

分享到:

上一篇: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浅谈一起因出卖方设置抵押导致违约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

下一篇: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剖析假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