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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借名买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6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建筑面积为51.7平方米的涉诉房屋的原产权式委员会的。委员会与被告张天霖就争议房屋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委员会将争议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2000年,委员会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委员会将争议房屋以成本价格出售给被告,房价合计为30861.72元。2004年,被告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在原告刘芳处,2013年3月,被告将该所有权证挂失后,补办了新证。
  原、被告曾同在北京兴隆公园有限公司工作。诉争房屋交房款及退房款收据原件在原告处。诉争房屋部分年份的供暖费发票在原告处。
  原告刘芳认为,涉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合意后,原告与被告双方同意名为被告实为原告购买,日后将房屋所有权由被告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刘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为原告刘芳所有,被告张天霖配合原告刘芳将该房过户至原告刘芳名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天霖承担。
  二、法院审理
  被告张天霖辩称,争议房屋的承租人和产权人均是被告。2000年左右,因原告居住困难,被告暂借该房给原告使用,与房屋有关的相关票证均存放在诉争房屋处。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刘芳自1993年至2014年一直居住在涉诉房屋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芳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涉诉房屋原由被告承租,后以其名义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主张与被告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应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间并未就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一事签订书面协议;原告虽然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存在出资关系,并实际使用房屋,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原告主张确认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请求,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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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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