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对借名买房案件的解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7
房产律师靳双权联系电话:13426037149。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是姐弟关系。双方争议的产权人登记均为被告周安国。原告庄云燕自1988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并且持有与该房屋相关的交款票据、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交款票据中,除1992年11月19日的交款票据显示为庄云燕外,其余票据均显示为周安国。
原告称,在1992年房改时,借用周安国的工龄,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的两次办证过程中,该处的房产办证就办到了被告的名下。该房原由原告使用,房改购房后仍然由原告使用至今,其中的交款及房产证件全部在原告处。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被告予以拒绝。并且被告刊登了该处房产证的丢失公告,要补办房产手续。原告发现后,便及时依法向贵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中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1、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周安国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周安国限期为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至原告庄云燕名下。
二、法院审理
被告周安国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争的房产是福利性分房,只允许内部职工购买,原告并非单位的职工,不具备购买诉争房产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诉请本案的所有权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产管理部门在颁发诉争房产的权属证书时,已经对诉争房产的权属进行了调查,并审核了相关手续,在权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为周安国办理了权属证书,房产管理部门颁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从事实上来讲,购买诉争房产的资金全部由周安国提供,原告作为周安国的亲姐姐,接受弟弟的委托,办理购买诉争房产的相关事宜,但不能视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
庭审中,原告庄云燕主张诉争房产是其出资,只是借用被告周安国的工龄,并提交8张交款票据、房产证、土地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其主张。被告周安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诉争房产系其出资,原告庄云燕只是受其委托办理诉争房产相关手续,并提交单位的证明证明其主张。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周安国名下的房产归原告庄云燕所有。
2、被告周安国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庄云燕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庄云燕承担。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诉争房产登记在被告周安国名下,原告庄云燕的主张实际属于借名买房,但被告周安国主张认为原告庄云燕系接受其委托,办理购买诉争房产的相关事宜。双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庄云燕主张的借名买房和被告周安国主张的委托买房,虽然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无书面协议,但诉争房屋由原告庄云燕居住使用达20多年,且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购房票据原件均由原告庄云燕持有,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周安国称其委托原告庄云燕办理诉争房产相关手续。如果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原告庄云燕作为受委托人应当以被告周安国的名义办理委托事项,但是从原告庄云燕提交的房屋交款票据中显示,原告庄云燕于1992年11月19日以自己名义交的购房款,因此被告周安国主张的委托关系,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诉争房屋应当属于原告庄云燕所有,被告周安国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原告庄云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