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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卖方拒不履行过户手续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杰诉称,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朱庄小区1号楼房一套,并已经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2010年5月25日前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书,被告逾期未办理房产证的,应向原告支付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未履行前述义务,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朱庄小区1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为原告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8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答辩
  被告宏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11月17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委托宏杰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约定,交房日期延期至2008年1月31日。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1)被告北京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原告张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2)被告北京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杰逾期办证违约金8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张杰与被告宏杰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陈述事实,与法有据,所以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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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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