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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交易的常见法律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8

  “共有房产”交易的常见法律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意,处置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目前“共有房产”市场交易实践中,我国公民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深重,较为普遍地对共有房产的处分、登记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共有关系是内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亲人、友人代为办理交易甚至代替公示登记,交易相对方对此亦持轻信态度。与此同时,交易管理部门为了简化交易审查手续,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渐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书面审查。这让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开始放松或忽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审查义务。而一些业主也无竟或有意拒绝让配偶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在“共有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种:第一,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交易相对方要求确认其与登记产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实际履行);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支持或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也可能完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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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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