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后有关居间人的费用如何来承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虹诉称, 2016年1月11日,我通过天成公司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葛步店东里1号楼3号房屋,签订时付定金15万元,首付款85万元在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卖方,买方购房资质通过审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卖方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过户后买方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在原告通过购房资格审批后,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后原告依约定在2016年5月15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我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2、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5月15日未配合我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违约金86000元;3、请求被告支付根本违约金650000元;4、请求被告退还定金15万元;5、请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85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明辩称并反诉,合同签订后,我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包括并不限于办理解押、评估、办理网签、配合原告办理贷款等手续。我曾催告原告尽快办理贷款手续,但是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时,银行要求我在《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已收到了首付款,但我根本没有收到,所以才拒绝。银行表示办理贷款需要签署《首付款声明书》,原告明确表示不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我方同意,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关于中介费我认为中介费与我无关,如果需要退还或者赔偿中介费用,应由本案第三人公司承担。请求法院:1、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被反诉人赔偿我经济损失1000元;3、被反诉人配合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手续;4、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
三、原告辩称并反诉
原告高虹针反诉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我认为根本违约的责任是被告导致的,被告赔偿我的损失后,我愿意配合办理撤销手续。
四、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天成公司述称,法院判决后我公司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流程。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补充协议》。2016年3月前,办理完毕资质审核及正式网签。现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款33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贷款批贷后三个工作日内(前提被告解押完毕),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2016年5月前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3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违约责任中约定:1、双方任何一方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卖方违约后,第三人收取买房的所有费用不退还,由卖方赔付买房。3、买方拒绝购买该房屋的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缴纳居间代理费85000元。
六、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上述房屋签订的网签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完毕;
(3)、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1号楼3号房屋网签注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七、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对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发生了争议。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当在房屋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将首付款支付给被告,但双方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时需要被告签署已经收取首付款的《首付款声明书》,被告称其并未收到原告支付的首付款,不签署《首付款声明书》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均提出对方违约,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要求,合情合理,证据充分。对被告要求原告配合办理该房屋注销网签手续的反诉请求,理由正当。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