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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户的税费按照约定还是法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我与冯世康于200943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我购买诉争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04万元。给付房款后,从200957日占有并使用房屋至今。但是冯世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且一直拖延不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由于冯世康迟延履行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产生额外的税费。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冯世康履行双方于20094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冯世康迟延履行而额外产生的税费和过户费用由冯世康承担。
 
  二、被告辩称
  不同意高国杰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非商品房,房屋买卖行未告知并取得家人同意。冯世康一家现在没有可供居住的房屋,诉争房屋是冯世康一家唯一的房屋。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网签登记,也没有办理权属登记,我方认为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
 
  三、审理查明
  2003112日,金鹏公司与冯世康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20031115日,冯世康与腾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冯世康购买诉争房屋一套,价款为300785元。2009430日,冯世康与高国杰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及补充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以104万元的价格出售,全款支付, 2009515日前交房。
 
  四、法院判决
  1、腾远公司、金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冯世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冯世康承担;
  2、冯世康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高国杰名下,过户产生费用由高国杰负担;
  3、高国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向冯世康支付剩余房款十万元。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冯世康与腾远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已按约交付冯世康。根据合同,可以确认冯世康是房屋的购买人,其有权转让基于合同取得的相关权利及义务。
  冯世康与高国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冯世康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诉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故根据合同约定,冯世康应当自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再协助高国杰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腾远公司、金鹏公司均为相关单位,办理房产证其均有协助之义务。
  对于高国杰要求冯世康支付延期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此税费由高国杰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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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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