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成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新建、庄云燕诉称,2009年10月23日,我们与被告签订《宅院房产买卖合同》,以18万元的价格将宅院房产卖给被告。此房产是我们2002年7月12日经县房地产交易所订立卖契,以三万元的价格购买。我们取得了该房的房产所有权证。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而被告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以根据《合同法》52条第五款之规定,我们与被告签订的《宅院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综上,我们要求法院判决我们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宅院及房屋腾退后,返还给我们。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清宪辩称,2009年10月23日我与二原告签订了宅院房产买卖合同。我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的宅院。该买卖合同经村委会批准,现因该房面临拆迁补偿,原告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
三、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23日原告刘新建与妻子庄云燕与被告王清宪签订《宅院房产买卖合同》。原告将北房三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以180000元的价格卖予被告。合同及说明上均有原、被告及居间人签名,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日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180000元。原告给被告写有收条。2014年3月19日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将宅院及房屋腾退后返还给原告。
原、被告买卖房屋时,二原告为该村农民,被告并非该村村民。
四、法院判决
1、被告王清宪将房屋及院落腾清后返还给原告刘新建、庄云燕。
2、原告刘新建、庄云燕退还被告王清宪购房款十九万二千元。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应当经过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农民私有房屋的转让亦应当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进行。原、被告进行房屋买卖时被告不是该村村民,亦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涉诉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被告应将涉诉房屋及院落腾清后返还给原告。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并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