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北京二手房律师靳双权解析借名买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范猛与陈敏是夫妻,陈敏与陈丽是姐妹。涉案房屋原为公有住宅,承租人为范猛,出租方为A单位。
  20071226日,范猛与A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范猛出资61248.97元购买涉案房屋。上述房屋买卖手续及购房款交纳事宜均由陈丽办理。
  200864日,范猛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范猛。
  20151月,陈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陈丽与范猛之间关于涉诉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判令范猛协助陈丽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陈丽诉称:范猛、陈敏曾与陈丽达成口头协议,由于陈丽多年来一直对范猛、陈敏母亲及儿子的照顾,便将涉案房屋一直由陈丽居住使用,范猛与陈敏不再收回,等到该公房进行房改时,由陈丽出资购买,该房屋归陈丽所有。
  20071225日,因房管所不同意购房合同由陈丽直接签订,陈丽以范猛的名义与房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我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后,陈丽一直在涉案房屋内生活至今。范猛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并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起诉陈丽要求腾房。故陈丽提起本诉。
  二、法院审理
  被告范猛辩称:涉案房屋为范猛婚前承租的公房,房改后由其一人出资购买,陈丽与范猛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同意陈丽的诉讼请求。
  关于由陈丽办理购房手续的原因及购房款实际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陈述不一,陈丽称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故由陈丽办理购房手续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范猛称因其当时要出国,所以委托陈丽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款由范猛在出国前留给了陈丽,由范猛实际支付。对于双方的上述陈述,均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为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购房款由陈丽实际交纳,其提交购房款缴纳证明书一份,该证明上加盖有A单位房管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09423日。对于该份证明,范猛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2009年并不存在A单位这个单位,证明从形式上看是先盖的章后签的字,日期为手写,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打印的应该打印当天的日期,A单位没有权力出具此证明,证明原件为半页纸,另一半陈丽也应该出示。
  诉讼期间,为核实购房款缴纳证明书的真实性,法院至A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该所工作人员表示购房款缴纳证明书不是该单位出具的,上面加盖的A单位房管专用章在2007年企业改制以后就作废了。
  陈丽另提交署名为“陈敏”的情况说明一份,范猛对该说明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陈敏本人未出庭作证。
  陈丽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票据、供暖协议及房产证原件等均为其持有,以此说明其借范猛名义购房。范猛称其将证件原件保管于涉案房屋,另因其子落户及入学时需要的证件曾一并交予陈丽,委托陈丽办理,故证件在陈丽处。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陈丽称曾与范猛、陈敏达成口头协议,由陈丽借范猛之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提交购房款缴纳证明书和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购房款缴纳证明书上的印章在出具当时已作废,无法认定该证明书为售房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陈丽称情况说明由陈敏出具,但范猛不予认可,陈敏亦并未到庭陈述,亦无法认定该说明为陈敏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票据、供暖协议、房产证原件均为上诉人持有一节,范猛对此能够作出解释,且该解释并非不合常理,故仅凭上述证件原件由陈丽保管亦不能说明双方即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分享到:

上一篇:出卖人不具备提前还贷能力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下一篇: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案件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