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自身的拆迁款份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原、被告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马霞。原被告夫妻二人婚后经常吵架,被告从未履行过作为丈夫作为父亲的义务,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分担婚生女的医疗费及学费;3、共同分割拆迁款、2套安置房屋、车牌号为京PQP501的车辆、共同存款、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马朱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本次诉讼只是原告一时赌气。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查,原被告二人的矛盾系近年来才频繁出现,现正分居,马霞随原告生活。且婚内,被告并非原告所述,从未尽到义务。本次诉讼系二人的第一次离婚诉讼。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二人系自主婚姻,其婚龄长达十年之久,可见二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较为深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过自新,愿意多为家庭付出,而原告并未对其二人之间存在可判定离婚的情形提供相关证据,故就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尚未出现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法定情形,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议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珍惜缘分,互谅互让,建立起美满和睦的家庭。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分享到:

上一篇: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的拆迁安置房涉及他人利益的如何解决?

下一篇: 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保障自身分割拆迁款的权益?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