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没有经过承租人同意,共同居住人可以购买公有住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起诉称:王小姐是我闺女,我二人共同居住在由我向某开发公司承租的一套公房内。2005年,王小姐偷取我的印章,伪造了一份有我印章的委托书,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套公房,同时还签订了《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人是王小姐。我请求法院确认王小姐和开发商签订的《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仍由我承租。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姐辩称: 我不同意吴女士的诉请,委托书是吴女士的真实意思,我没有伪造,请求法院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小姐是吴女士的女儿,母女二人一直居住在一套公房内,该公房是吴女士向某开发商承租的,2005年,王小姐向开发商购买了该套公房,但遭到吴女士的起诉。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自住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仍由吴女士承租

  五、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诉争房屋是吴女士承租的,王女士为共同居住人身份,根据本地有关法律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现王小姐以自己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需要有承租人吴女士的授权委托书,但目前王小姐还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同居住人在未获得承租人的同意下购买公有住房的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吴女士是房屋承租人,因此吴女士具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本地公有住房租赁政策,只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与承租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在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但本案中王小姐没有经过吴女士同意就将承租房屋买为己有,侵犯了吴女士的合法权利,应为无效。

分享到:

上一篇: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下一篇:房主未如实告知买房人交易房屋内曾发生过杀人事件引起的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