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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中逾期还贷,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7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A银行起诉称:我行在X开发公司担保下,于2004年1月10日与邱先生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邱先生用自己在X开发公司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我行贷款32万元,贷款期限定为20年,每年按5.02%的利率计收利息。同时合同对借款人的逾期还款也做了约定:如果邱先生在偿还贷款期间,逾期还款的,银行将对逾期款项按复利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我行经过审批,按照约定向邱先生批贷32万元整。但是借款人邱先生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5月共逾期还款22期。故我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上述《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判令邱先生、X开发公司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并判令我行对抵押物的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其对涉诉房产的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辩称

  被告X开发公司答辩称:2007年12月1日,我公司已经将被告邱先生的房产证交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因为银行没能及时办理相关抵押手续,直接影响到我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免除连带还款责任。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4年1月10日,原告A银行,X开发公司,被告邱先生三方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对抵押物,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等都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A银行向邱先生放款32万元整,但是邱先生在还款期间,自2005年11月至2008年5月共逾期还款22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邱先生都没有履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A银行诉至法院。经查,2007年12月1日,X开发公司将邱先生的房产证交给了银行,但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6月15日,上述逾期款项的本息、罚息邱先生均已还清。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A银行和邱先生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邱先生还本付息及逾期还款罚息等责任都做了相应的约定,所以邱先生哪怕存在累计22期逾期还贷的情形,但他在逾期后按照约定偿还了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本息,据此可以证明邱先生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以后邱先生还有欠款或逾期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邱先生并没有丧失还款能力和恶意不还贷款的状况,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款。所以银行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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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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