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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为中介费用的支付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13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吕女士起诉称:2003年10月,我通过XX中介公司欲购买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让我支付抵押评估费,交易评估费等等费用,合起来要小一万,为此我们发生争执,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费用不由我支付。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中介公司答辩称:原告购买的房屋房主挂的是净价,所以所有费用都得由买方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缴费用。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3年10月,原告吕女士和被告XX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吕女士购买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房产一套,因为房主当时就是挂的净价,所以各类税费和评估费等费用都需要由原告吕女士承担。但是面对这些各种费用,吕女士却拒绝支付这些费用,为此两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原告吕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向原告吕女士提供居间服务,对于中介公司收取的各种评估费和税费,都是属于服务费,所以吕女士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并且本案中房主的出售价格也是房屋净价,所以涉及的税费和评估费理应由买方吕女士承担。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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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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