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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1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先生起诉称:2014年5月5日,我和被告XX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的面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都做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所以请求法院解除我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我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我违约金。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苟先生从被告XX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8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XX开发商应在2015年6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苟先生。逾期交房的,如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予以解除;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从逾期交房第二天开始到实际交房日结束,卖方向买方每日按照总房款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合同签订后,原告苟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XX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80万元。但是到了约定交房期限,迟迟不见XX开发商通知接受房屋,后苟先生找到XX开发商询问此事,才得知诉争房屋尚未完工,现在处于停建状态。无奈之下,原告苟先生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苟先生和被告XX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XX开发商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180万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000元。

  四、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XX开发商应在2015年6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苟先生。逾期交房的,如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予以解除;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从逾期交房第二天开始到实际交房日结束,卖方向买方每日按照总房款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现在被告XX开发商经过原告苟先生催告后仍然没有交付房屋,并且诉争房屋现在尚处在停建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苟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综上可知,原告苟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认真履行。被告XX开发商没有在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且经催告后仍没有交付房屋,明显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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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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