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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全部购房款后房主拒不办理产权过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7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苟先生起诉称:2001年5月,我从被告梁先生处购买了一处私有住房,现在我已经将诉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已经付清,且居住在诉争房屋好多年,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多次要求梁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都被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梁先生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梁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原告支付我多年的房屋租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苟先生和被告梁先生于2001年5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苟先生出资8万元,购买被告梁先生位于甲市XX村的一处私有住房。合同签订后,苟先生向梁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梁先生也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给了苟先生,之后苟先生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5月,苟先生多次要求梁先生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梁先生拒不同意,无奈之下,苟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梁先生协助原告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原告苟先生作为买受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经过去两年了,被告梁先生还未协助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违约。且梁先生也明确承认苟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所以梁先生没有理由不协助苟先生办理产权过户,针对梁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苟先生支付租房钱的要求,没有依据,法院难以采信。对于梁先生违约的违约金问题,因为原告苟先生没有主张,所以法院也没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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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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