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女士起诉称:被告许先生是我舅舅,被告许女士是我母亲,许老爷是许先生、许女士父亲,肖女士系许先生妻子。我父母于2013年5月在甲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万元,被告许先生、肖女士以经营船舶为由借取其中36万元,后还款20万元,欠我父母16万元及利息未还。该贷款到期后,我父母找我、许老爷、许先生、肖女士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位于XX镇XX村房屋一处卖给我,房屋状况:正房6间及附属倒平房、院落等,我出资16万元购买该房屋,该款用于偿还被告许先生、肖女士欠我父母借款。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我和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女士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先生、肖女士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许女士之女,被告许女士系许老爷之女,被告许先生系许老爷之子,被告肖女士系许先生之妻。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三被告及许老爷达成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登记在许老爷名下的位于甲地市XX镇XX村正房6间及附属院落装修设施出卖给原告,房屋总金额为160000元。原、被告及许老爷在该协议签字并按捺手印。另查,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共建房屋九间,西六间与东三间有墙体隔断。许老爷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许老爷父母及妻子均早于许老爷去世。现原、被告因房屋买卖事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另查明,原告户口登记在甲地市XX镇XX村。
二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原告刘女士与许老爷、被告许先生、肖女士、许女士于2015年3月15日达成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及许老爷于2015年3月15日达成买卖房屋的协议,原告系涉诉房屋所在地甲地市XX镇XX村村民,故原、被告及许老爷达成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至于证据之真伪则有待于被告许先生、肖女士的答辩,被告许先生、肖女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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