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引发的纠纷案件——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双方是同村村民,2012年8月、11月份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18万元,后到期未还。我和被告双方协商并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将其位于Z区XX镇XX村851号房产出售给我,售价18万元冲抵欠款,双方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另协商房屋暂时由被告居住,2015年被告私自将房屋交由他人使用并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我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限期交付我使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冯先生、刘女士答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一致,原告和我们仅仅存在经济纠纷,原告要求我们以房产进行抵押,我们识字不多,法律意识淡薄,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合同内容,不清楚签的是房屋抵押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其次,本案涉案房屋XX村851号房屋所有人是我们的儿子冯某甲,我们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置该房产。再次,我们至今未收到原告所谓的18万元购房款,涉案房屋在冯某甲去世后一直由我们二人居住,从未将房屋交给别人使用。最后,即使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我们二人签写,但因系以物抵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为无效合同。综上,原告所述的事实均不存在,其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冯先生(甲方)与原告林先生(乙方)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甲市XX镇XX村851号房屋共计720平方自建房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乙方在2013年1月8号之前一次性付给甲方等。被告冯先生、刘女士在甲方处签字按印,林先生在乙方处签字,冯某甲在见证人处签字按印。合同下方加盖XX镇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另查明,2012年8月9日,林先生与冯先生、刘女士(借款人)、冯某甲(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人自愿向林先生借款人民币(小写)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1月8日止,期限为90天;借款用途为家庭经营用,并以个人收入和家庭全部财产清偿;借款人用家庭财产及房屋作抵押,如借款人超时违约,所押东西由林先生享有等。被告冯先生、刘女士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林先生也在上面签字,冯某甲在担保方处签字捺印。当日,双方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林先生现金(大写壹拾肆万)14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2年8月9日,使用期为90天,还款日期2012年11月8日,到期按时还款等。冯先生、刘女士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冯某甲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2012年11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林先生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于2012年12月8日还清。落款处有被告冯先生、刘女士的签字捺印。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双方虽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因二被告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亦不是市场价格,法庭曾询问涉案房屋市值多少,原告陈述不知道,庭审期间原告另陈述涉案房屋已由别人以约55万元价格购买并实际占有经营。据此可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以物抵债协议,原、被告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交付房屋,经法院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下一篇:农村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北京房产律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