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地产案例 > 房屋买卖案例 >

房屋作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所有权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证如何维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2-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称,2009年2月27日x法院对北京市x区×院内房产进行了调解“北房三间中的北房东数第一、二间房屋归王某1所有,其余归林某6等六人共有”。但我们要求发放产权证时,遭到房管部门的拒绝,理由是院内房屋已经进行了翻建,必须重新测量才能发放房产证,当我们找到被告协商测量时,却遭拒绝,被告称其已经出租给别人。涉案房屋是我们和被告共有财产,我们有权利要求测量并办理产权证。涉案房屋在1990年进行过翻盖,房管部门让我们重新测量,故起诉法院。本案自2009年至今近十年之久,经过诉讼房屋归我方几个人,但是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我们诉求就是要求测绘。

 

  2、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6辩称,此案还涉及到上一代的纠纷,应由案外人王某1参与诉讼,解决测量等纠纷。还有个调解书,调解的时候王某1找过我们,当时是按照老房屋的面积定平米数,做的调解书,房屋后来翻建,位置、面积等均有变化,我对调解书不满意。并且,我与王某1仍有其他矛盾,王某1起诉过我,要求将房屋恢复原状。王某1的案子还没有执行,我们要求将王某1的案子弄完之后,再行决定是否测量和分的事情。

 

  二、法院查明

 

  王某1系被告林某6、原告林某1、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2六人之舅。位于北京市x区×号北房三间、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共计七间半房屋系王某2之私产。王某2与王某3婚后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王某4、次子王某1、长女王某5、次女王某6。王某2于1978年12月去世,王某3于1990年6月去世。王某5与林某7夫妇婚后共生育子女六人,即原、被告六人。王某5于1993年去世,林某7于2002年去世。

 

  1984年,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作出《发还私房产权通知》,将上述房产予以发还。王某2继承人因未办理继承而未领取产权证。1990年10月,王某1书写了《关于办理私房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材料》,并有王某1、王某5、王某6、王某4签字加盖名章,同意王某5所住x区×号院内房屋七间半即涉案房屋,由王某5和王某1共有,其中王某5五间半、王某1二间,属于王某1的份额继续由王某5代管,同时写明“如果房管部门不能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亦务请先予批准翻建,以策安全”。

 

  2009年,王某1将本案原、被告六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双方于同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登记于王某2名下×号房产中,其中房产登记标明的北房三间中的北房东数第一、二间28.13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另该址登记的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及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本案原、被告六人共同共有。

 

  三、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林某6配合有关测量部门对涉案房产进行重新测量,直至上述房屋各相关权利人即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被告林某6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止。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北京市x区涉案房屋×号南房三间、北西耳房一间、北东耳房半间及北房东数第三间归本案原、被告六人共同共有。原被告六人是共同共有权人,原、被告六人共同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原被告6人对涉案房屋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本案中,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为取得自身享有所有权的房产的权利证书,要求本案被告林某6配合有关测量部门对涉案房屋所在院内房产进行重新测量,直至房屋各相关人即原告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被告林某6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购买他人房屋且已经占有,请求法院判决过户,有时效限制吗?

下一篇:卖方不配合而无法过户造成违约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