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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违约不支付剩余房款,卖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1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康某诉称,2016年10月11日,经中介介绍,原告与被告余某签订《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原告将自有的单元楼一套出售给被告,约定房屋价款为4950000元,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中介5000元,原告5000元。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关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过户前向原告支付首付款70000元(含定金10000元),其余款项贷款支付,首付款在过户前付清,全款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交钥匙。签订协议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在2018年初,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履行协议,后撤诉。被告仍不向原告支付首付款,不办理贷款手续,且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造成原告损失,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租金损失16666元。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诉讼费用及送达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被告余某、关某辩称,在签订合同期间,被告与原告、中介约定在做完贷款、过户当天交首付,现在原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配合被告办理贷款。在不能过户期间,被告说过几次交首付款,原告都没同意。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查明:被告余某与关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房产一处卖给被告,房屋价款495000元,被告交定金10000元,原告和中介方各持有5000元。协议书签订当天,被告给付原告和中介方各5000元。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关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95000元,双方商定以银行贷款的方式付款,过户前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7000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定金10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首付款60000元。该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给付首付款60000元,原告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上述两个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康某与被告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解除原告康某与被告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房屋价款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房屋首付款在过户之前付清”。根据庭审情况,被告自签订合同至今,未实际给付原告首付款。被告辩称,因原告不配合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导致其未能支付首付款。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其身份证及其房产证复印件交由被告办理相关手续,已履行协助义务。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其合同的主要义务,经原告多次通过中介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交定金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均约定乙方违约,购房定金不退,故合同解除后,原告无需将定金返还被告。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金损失16666元的请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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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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