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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离婚后处理婚前的共同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3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1号房屋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2、并取得将系争房屋依法分割变现后折价、拍卖、变卖房产后的所得款项。事实与理由:本案原告与被告詹A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和詹A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1号房产。因原告和詹A双方均愿意保留该房产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庭审建议另行诉讼,目前该房产由两被告占有使用。两被告多次拒绝协商。目前原告及其子詹A3居无定所,对于孩子的成长及日常生活学习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依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该套房产。诉请要求依法确权,原告享有1/3份额,要求变现,包括不限于拍卖,要求获得相应财产份额,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拍卖变现。
 
被告辩称
被告詹A辩称,承认原告在该房有份额,该房是原告和两被告婚前购置的,购房款总共63.5万元,其中43.5万元是两被告出资,后又表示43.5万元是被告詹B出资,原告出资10万元,另10万元是用被告詹A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原告出资比例,原告只有1/6产权份额,除去原告的份额,剩余的5/6份额,被告詹B占83%,被告詹A占17%。
被告詹B辩称,同意以上被告詹A的辩称意见,自己从2004年8月9日开始每隔2-3个月不等通过现金方式存入J银行被告詹A名下还贷银行卡(尾号3596),2004年5月27日-2012年9月26日,自己存入该卡共计58,100元,但是不能显示是自己存入,事实上是自己存入的用于还贷,58,100元占总房产的9.1%,自己要求多分9.1%,首付中自己支付43.5万元,占总房产的68.5%,两者相加一共77.6%,自己在该房产中总共占77.6%。
原告表示,J银行被告詹A名下还贷银行卡2004年8月9日、10月14日、11月12日分别存入3,000元、1,000元和3,000元,是为了买房存的钱,是原告和被告詹A同居期间支付的钱,结婚证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能证明结婚和付款时间只有3-4个月,双方为了结婚需要准备的,从法律上是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结婚证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就能证明,没有其他证据,其余存入的钱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故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张卡上的还贷以及存入58,100元与本案无关,没有任何关系,詹A,J银行银行卡明细真实性没有异议,跟本案没有关联,无法证明被告詹B存入的。2004年12月15日至2012年4月19日还贷本金95,833元,利息12,885元,总计108,718元,从物权确认上以房产登记为准,形式上是从被告詹A的账户上出去的钱,这笔钱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两笔钱,按照结婚或者不结婚的情况,物权房屋登记买卖,女方不出钱,房子登记在女方或男方名下都很多。付款情况和房产份额没有关联,已经履约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情况,原告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获得了物权,物权是第一位的,它是高于合同,合同高于事实,法律关系不同,本案只能说履行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的份额不能按照支付的房款进行计算,也不符合现实,也没有约定,应当以登记为主。获得房产物权,最高效力的是登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詹A结婚前,两人与被告詹A的父亲即本案另一被告詹B在2004年取得1号房屋产权(2004年6月26日受理日期,2004年7月6日核准日期),原告与被告詹A于200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5月经法院终审判决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取得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审理中,两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1号房屋属原告王某产权份额归被告詹A所有,被告詹A酌情支付原告王某产权份额折价款653,625元(该房产权归被告詹A、被告詹B共有,被告詹A占产权31.5%、被告詹B占产权68.5%);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詹A酌情支付原告王某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共313.194元。
 
 
靳双权律师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三人于2004年取得1号房屋产权,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詹A、王某、詹B,原告与被告詹A在2019年诉讼的离婚案件是人身关系纠纷,不涉及案外人,而本案系争房产涉及案外人即本案被告詹B的权利,故在原告与被告詹A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该房产,必须另案诉讼,而非建议另案诉讼。
现原告与被告詹A已离婚,原告作为该房共有人之一,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产,原被告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产权,该房是原被告三人的共有财产,原被告三人对该房享有各自份额的产权,现原告要求分割该共有房产,审理中,两被告也同意分割房产,应予准许;购买该房产和房产登记时,原告与被告詹A还未建立夫妻关系,没有共同共有的基础,原被告三人也没有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明确约定应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应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原告出资10万元占该购房款的15.75%,故原告应占该房产权的15.75%份额,原告要求取得产权份额折价款理由正当,原告代理人表示在本案判决后申请执行并无不妥,但不属本案一审程序。首付中的43.5万元是被告方支付,两被告均认可被告詹B支付了43.5万元,应予认定;43.5万元占该购房款的68.5%,被告詹B占该房产权68.5%份额,被告詹A公积金贷款10万元应视为被告詹A出资的购房款,占该购房款的15.75%,故被告詹A应占该房产权的15.75%份额,被告詹A在2004年12月15日至2012年4月19日还贷本息总计108,718元是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支出,还贷本息及增值部分属于原告与被告詹A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与被告詹A分割;原告与被告詹A婚前,被告詹A名下还贷的银行卡2004年8月9日、10月14日、11月12日分别存入3,000元、1,000元和3,000元,原告表示是原告和被告詹A同居期间为了买房存的钱支付,但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詹A不认可,本院对原告的说法不予采信。
两被告一致表示被告詹B每月为该房还贷1,000元存入J银行被告詹A名下银行卡,共58,100元,但原告否认,被告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詹B还贷的事实,故本案对被告方的说法不予采信,两被告之间的经济往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两被告对原告产权份额以外的产权份额分配意见是两被告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不影响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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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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