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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2

 
根据法律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如《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前述规定,宅基地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以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住宅用地以及用于建造附属设施的用地。因此对宅基地范围的理解和界定关键取决于对“住宅”的理解和对“附属设施”范围的界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曾在1992年5月28日《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根据该解释未将住宅用地限于居住用房所占用的土地,而是将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也包含在内。但对是否包括庭院等附属用地并未作明确的说明。
 
在地方性规定中,则将宅基地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如河北、河南等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对于宅基地的范围,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宅基地包括建筑物(居住用房)及附属物(如厕所、仓库、畜禽舍、沼气池等)以及房屋独家使用的土地(如天井、庭院等)。因此,在理论中一般认为宅基地的范围包括住房、厨房、厕所、储藏室、牛棚、猪圈等基本生活设施用地和庭院用地,因为单独的居住用房是无法居住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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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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