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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权能?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5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国家和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了我国的土地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不动产物权,然而由于二者均建立在同一土地之上,实际上又是不可分割的。造成困境的主因还是在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故有必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权能进行必要分析。

一、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本质是什么?

通常认为,产生于罗马法的地上权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其以地上物为中心,如果没有现实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认为有地上权的存在,强调对地上物的独立权利。其本质在乎“有”而非“用”。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学说所创造,土地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的公有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立法模式之上,地上物的有无不是地上权的成立要件。但考察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能够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局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条件才可以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许可,房屋建成竣工后,经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对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由此可见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因此应当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权能?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宅基地使用权系由我国学说所创造,传统民法上与此相当的概念为地上权,而收益是传统地上权制度的应有之意,因此,在无法律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之规定,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收益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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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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