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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这五种情况合同无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03-05

  宅基地,即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安居乐业之本,亦关乎着农村发展的和谐稳定。

  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足以见国家对宅基地的重视。

  那农村居民将自家分得的宅基地进行转让,是否可行呢?农村宅基地转让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因此多余的住宅应当有条件的认可转让。但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且转让受让双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

  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转让行为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注意农村宅基地转让的除外条件,下列转让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居民将自家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繁琐,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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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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