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房屋买卖 > 二手房买卖 >

以“不吉利”为由退房能否获赔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3

案情简介:
         吴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虹口区的二手房,经过中介的居间服务,吴某与上家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1万元,上下家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舍同。卖方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买方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卖方。卖方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理,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应归咎于买方。法院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买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不吉利”的原因要求退房一案为什么会败诉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1)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买方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卖方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2)没有证据证明卖方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买方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分享到:

上一篇:二手房买卖侵犯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无效

下一篇:二手房购买中的户籍迁移问题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