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04
下列二手房不能上市交易: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未经单位同意或未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乡产权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央产房未经央产权单住备案同意出售的;
(13)军产房;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如何审查二手房能否上市交易:
(1)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需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
(2)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需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需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
(4)如购买公房,须了解所购公房是成本价还是标准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出让时须按成本价补足费用。由于公房原单位对已购公房可能约定了优先购买权,因此,若了解到房主与原产权单位有此类约定,应要求卖房人提供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另外,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取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出售。
(5)如果所购房屋是已购公房或经济适用房,还需卖房人提供政府部门对其上市交易的批准书。
(6)如果了解到欲购房屋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则千万不能购买。①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②被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③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④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