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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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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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