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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11

    (1)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房屋买卖不是简单的房屋钱款的交割,对此,卖方一定要有清楚的认识,以免在过户问题上消极对待引起双方在产权方面的纠纷。
    (2)房价款应明确。有些售房人认为自己的房子卖多少钱全部都应该自己所得,没有考虑税费,一旦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知道自己要付税费,自己的预期所得拿不到,于是就不同意卖房,这样就会承担违约责任,很容易发生纠纷。另外,在有中介公司参与的情况下,一般是房子交接完毕,房产登记过户后当日,房主就可拿到全部售房款。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则会暂扣部分房款,待交房时付清。
    (3)最好在过户前付款,在履行时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4)不要轻易提前交房。在交易过程中,有些房屋买卖的情况比较特殊,比如所购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暂时无法办理过户,这时购房者可能会提出要求在办理买卖双方的过户手续前入住,这也是比较合理的要求,因为售房人的房产证什么时间办理完毕决定权不在售房人,而在开发商,因此一般在买房人交清房款或交清大部分房款前都会让买房人人住。但在这段时间里还是有可能产生一些纠纷。纠纷发生后,可能会给屋主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5)合同细节约定明确。对卖方影响较大的细节主要是维修基金归属、物业、水电气、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费用的承担问题。有时买卖双方缺乏房屋交易的经验,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比较注意重要的方面,忽略了某些细节,这些细节问题在签订合同前事先约定好了,就不会产生纠纷或产生纠纷也有处理的办法。
    (6)卖方应收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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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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