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北京律师解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6
案例一:
1995年12月31日,李渊渟将其位于天通苑一套面积为94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刘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净收8万元;一切移交手续和费用等由买方负责支付;全部款项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付清,付清后交房产证。”买卖双方及证人李某签名认可。同日,刘天付清房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收到刘天江门买房款17万元”。此后,该房屋由刘天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1997年11月22日,李渊渟病故。2004年11月4日,李渊渟的五位法定继承人经韶关市曲江区公证处公证,其中四位声明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该房产由李渊渟的长子黄大海继承。2004年11月11日,黄大海将继承的上述房屋办至其名下,并领取了产权证。为争回房产权,2005年3月21日,刘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刘天与李渊渟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少缴税费,因此而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17万元以8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该瞒报房价、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判决该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刘天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韶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天与李渊渟于1995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刘天。
案例二:
2003年7月9日,瑞祥公司与日化公司总经理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将某小区一套住房卖给刘某,该房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含附带物:高级装修,总价款人民币40万元;瑞祥公司应于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违约金5%;合同签定后,因瑞祥公司被法院在另一案中判决返还他人28万元债务,若逾期不付,法院将拍卖该房屋。刘某根据瑞祥公司代表董某的授意,向瑞祥公司付款28万元抵作房款。随后,刘某又分别于7月21日、7月30日支付给董某人民币26万元,董某以瑞祥公司的名义开具了收据。同年11月10日,刘某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刘某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支付违约金。瑞祥公司辩称: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购房款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