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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未过户卖房人又购房产 购房人诉讨税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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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房子还没过户,就又买了一套房,这一下不仅让所售房产变成二套房,还让买主面临20%的个税。购房人常先生认为卖房的邱先生是“恶意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邱先生承担税款。记者昨日获悉,石景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根据新国五条及北京市细则规定,个人出售二套以上住房,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套房则不用缴纳高额个税税费。
  起诉
  房产尚未过户个税猛涨
  常先生起诉称,2013年3月,他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对方房屋,占总房价1%的个税由常先生承担。协议签订后,自己支付了172万元的房款,并办理了网签手续,但邱先生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前,用他支付的这部分房款另购了一套住房,并先于所出售的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常先生称,邱先生此举使其所出售的首套房,变成了二套房,进而导致自己应缴纳的个税由1%变成20%。
  常先生认为,自己具备购房资格,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因邱先生恶意行为导致大幅增加的税款,应由邱先生承担。诉至法院,请判令邱先生履行过户手续并承担20%个税。
  追访
  二套房不以买卖合同为凭
  “即使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如果房屋没过户,那么避免不了20%的个税。”针对此案,房产中介人士表示,邱先生所售房屋尚未过户,新买的房屋又已经落到他的名下,那么他就是持有二套房,在过户时,需要按二套房销售的规定交纳20%的个税。
  中介机构提示,房屋买卖双方需先商议好高额税费如何分配,再签订购房合同。
  释法
  法律规定卖方缴纳个税
  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认为,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卖方承担,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购房人缴1%个税,那么因事情变动多产生的费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由卖方承担,或证明涉及买房所涉房产是首套房,产生个税不应是20%。
  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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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万个税案”今日开审
  购房人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新国五条,34万个税还未商定谁来付,要买的房子就被房主抵押。为要回购房款并索赔,张先生起诉房主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丰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已定于今日开庭审理。
  丰台法院表示,因税费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合同解除案件将大幅增加。在新国五条公布前签约但尚未过户的情况下,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20%的税费无明确约定,虽然国家税收征收的主体是卖房人,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税费多由买房人承担。而新政后的高额税费,买卖双方都不愿承担,且协商无果必会产生纠纷。
  法官表示,针对此类案件,合同能否解除、20%的税收应如何认定,将是案件审理中亟待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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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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