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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被判决赔偿损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22

       房产律师观察:据合肥晚报报道,丈夫雇人冒充妻子,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处置委托书,并凭借这份委托书将两人共有的房产变卖获利33万元。妻子方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方某与丈夫离婚,且丈夫赔偿方某20万元。然而,前夫早已携款逃匿,无产可供执行。气愤之下,方某将为前夫办理委托书的公证处告上包河区法院,要求公证处赔偿2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证处虽然审查了方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的真伪,但在申请人之一方某本人未到场,且到达公证现场的“方某”与方某本人及其身份证上照片外貌特征差别明显的情况下,公证处根据方某前夫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出具了委托公证手续,未能尽到谨慎审查“方某”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公证处在办理公证委托手续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方某损失与公证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决公证处支付方某房款损失20000元。欢迎访问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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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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